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Jili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英文缩写:JLAWS)。
第二条 本会是面向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任务,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为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坚持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465号(邮政编码:1300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本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在安全工作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本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本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制定、绩效评估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本行业内技术服机构及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省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市场行为。
(四)组织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的研究、评价、展销和推广应用,开展相关技术服务,促进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等相关产业发展;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文化素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课题和项目进行、研讨和考察,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依法编辑、出版会刊,书籍,资料等;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分析、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管理等技术支持工作;
(八)反应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转移、委托、授权或购买服务等形式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以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个人会员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优先、优惠在本会会刊上发表论文;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科技信息和文件等;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本会协调和保护;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邀请参加有关科技和工程项目或承担技术攻关任务,以及教学培训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尽力为活动提供条件,协助解决本会困难;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并积极向本会提供国内外有关动态、信息等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社会各界对本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有关报告;
(八)单位会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并积极率先应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审查、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取得半数以上到会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大会负责,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的聘请;
(七)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增选理事或常务理事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