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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时间:2014-01-16 浏览次数:4071次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告

公告[2012]14号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参照),经审查,决定批准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二级安全培训机构(业务范围见附件),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2日。
  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并对所做培训工作负责。
附件: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业务范围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业务范围

  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可以承担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承担除煤矿安全作业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