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联系方式
协会工作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工作 >> 协会动态

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时间:2014-01-20 浏览次数:302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为加强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会性质:是在省安全生产协会领导下的,由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其它具有较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能力的安全工作者组成的具有专业性、联合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下属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严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章和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关口前移,保障安全;充分发挥相互协作,沟通信息,总结经验,学习交流,提高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的科技和管理水平,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服务,为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工作者发挥作用建立活动平台。

  第五条 本会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协会的领导;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及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等;调查研究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发展水平、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根据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求,提出工作建议。

  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吉林劳动保护》专栏撰稿,反映会员的工作成就、先进经验、意见与建议;发表会员学术文章和技术成果。

  四、组织会员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发布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

  五、组织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组织编写教材;组织会员进修、参观考察、学术交流和其他形式的联谊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安全生产技术能力及知识水平,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六、维护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利益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本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违法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代表会员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之间的联系;反映涉及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利益的相关事项建议及愿望。

  八、组织会员承担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项目和攻关课题,开展全省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研究。

  九、为全省有关企业输送高水平的安全管理人才。

  十、支持会员的正当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协会委托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及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级部门或企业中长期从事安全管理的处级以上职务或高级工程师(含退休人员);

  五、持有安全任职资格证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技术专长或影响力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查批准;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取得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收费服务的优惠权;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相关信息资料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完成本会委托或安排的工作报酬;

  八、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积极向本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交会费,经本会三次书面通知仍未补交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委员会决议,予以除名,对其行为给本会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严重损坏本会名誉的会员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管理规定;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大会代表的数量与名额分配方案由本会大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大会代表原则上由当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下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会员代表;优秀个人会员代表;本会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特邀代表等构成。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其它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除;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和对外关系;

  三、提名委员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100元/人年;委员200元/人年,多交不限。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财务及资产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规定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管理规定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规定,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